开设赌场犯开设赌场罪被判缓刑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1-12 11:10:59 点击数: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至12月16日期间,徐某雇佣施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松江区多地开设二八杠赌场二十余场,其中被告人王某提供位于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村一无名养鸡、养鸭场用于开设赌场,2021年8月至9月期间在该养鸡场内开设五、六场赌场,参赌人数十余人,徐某每场向被告人王某支付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好处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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