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走私香烟犯非法经营罪被判缓刑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1-11 20:07:46 点击数: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案发,被告人刘XX从他人处购入蒙特、高希霸等品牌走私雪茄烟后,通过微信对外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

2021年5月8日,民警在本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查扣高希霸等品牌雪茄烟共计269支,均系真品卷烟,其中233支无“由中国XX总公司专卖字样”,36支系散支无包装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00余元。

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刘XX接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XX已缴纳人民币3.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唐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南京XX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扬州A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上海市B局出具的涉案烟草制品估价意见书,上海市C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X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刘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退缴违法所得等,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各类卷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刘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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