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犯袭警罪被判缓刑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1-10 19:03:53 点击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17日9时许,民警方某及辅警刘超在本区XX路路口进行交通执法期间,将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头盔的被告人黄某某拦停并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黄某某在民警尚未对其处罚完毕前欲驾车离开,民警方某将黄某某拦停,黄某某遂用右拳击打民警方某下巴处,致使民警方某下巴受伤,经鉴定,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2022年8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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