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三次重要机会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22 18:30:39 点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由此可见,取保候审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公检法机关主动提出或办理,另外就是由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律师提出。本文主要就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三次重要机会展开(当然有其它取保候审的机会,本文暂不予讨论),希望能够对刑事辩护工作及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提供帮助。

一、第一次机会:公安阶段(即侦查阶段)直接向公安承办人员提出。

注意:既不能过早提出(例如刚刑事拘留,此时公安机关尚未掌握该案的基本证据材料,对案件基本事实还没有认定,或者有部分同案犯尚未归案,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串供影响案件侦办),也不能过晚提出(例如公安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此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一般会答复要等检察院的结果,或者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了,这样实际上丧失了一次公安阶段的取保候审机会)。

二、第二次机会:公安阶段(即侦查阶段)向检察院要求不予批捕。

如果错过第一次机会或者公安拒绝取保候审,已经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此时要赶快联系检察院要求不予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能够听取律师不予批捕的意见,就可以争取到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获得较大程度的自由。

注意:这次机会要求律师时刻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在公安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后第二天或第三天立即向检察院陈述要求不予批捕的理由,最好提交书面申请。如果超过时间,检察院可能已经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就丧失了一次机会。

三、检察院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此时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经过听证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一般会听从建议,这样也可以争取取保候审(当然也不能绝对化,公安有时候会拒绝取保)。

注意: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很多时候检察官都以案件情况与逮捕时没有发生变化为理由不予通过审查,此时除陈述理由外,要多促成案件情况变化(如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等),这样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求不予羁押通过的概率更大。

要点:

1、无论是口头提出取保候审,或者书面提出,都要有理有据(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例如: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公安机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已经认罪或进行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等等。

2、要把握好时机,这就要求律师时刻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多与承办人员联系,避免错过时间。

3、要有足够耐心,反复陈述自己的观点(最好能够当面陈述沟通)并提交书面材料,对于检察官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意见,达到积极有效的沟通,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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