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有冤申冤,无冤求情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22 18:26:00 点击数:

刑事辩护的原则很多,不同的律师、法学家、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员见仁见智,都有自己的理解,在本文中从另一个角度论述刑事辩护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有冤申冤,无冤求情”,希望可以对于刑事辩护工作能有所启发,当然本文仅仅是一家之言,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 有冤伸冤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公检法机关应当“准确查明犯罪事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但由于客观原因,不可能每个案件都做到犯罪事实100%准确、法律适用正确,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对于辩护律师来说,就是发现这些事实认定错误或者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并促使公检法机关作出正确的认定。包括:

要认真梳理案情,包括在公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详细认真做笔录,并根据其陈述,核实细节及存疑的问题;听取公安承办人员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讲述及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院阶段)认真阅卷,记录下与嫌疑人反映情况存在差异的问题或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问题,并进行核实,争取能够最大程度还原案件事实。如果发现与公检法认定存在不同情况,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冤情、冤案、错案”,要立即进行沟通协调,有相关证据线索的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要求查实,争取能够使自己的意见被采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

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数额、获利数额比公检法认定的要少;

共同犯罪案件中,属于从犯、胁从犯但没有认定;

行为属于罪轻的一个罪名,但认定的是另一个相对较重的罪名;

属于间接故意,认定为直接故意;

犯罪预备、未遂或中止未被认定;

鉴定意见存在问题(如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程序不合法)等;

犯罪行为不是本人实施,但被认定是本人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案、强奸案及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这种时候要推翻公检法的认定,甚至重新构建一套证明体系);

按照法律法规不属于犯罪,属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而公检法认定为犯罪(即“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如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意外事件);

按照目前的法律,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等等,不再一一列举。

二、 无冤求情

即在公检法对基本案件事实及罪名认定没有问题的时候,寻找、促成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包括单位)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及理由,如:

与受害人、受害单位进行协商,积极退赃、退赔,争取达成赔偿协议、谅解协议;

检举、揭发他人,争取认定为立功;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人是家庭经济支柱、主要收入来源,如果取保候审、缓刑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不至陷入困境;

家里有老人需要赡养照顾,羁押将导致老人无人照料;

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受到欺骗从事犯罪活动,仅履行本职工作,没有参与主要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和社会贡献。但是公司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疏漏,可以进行企业刑事合规整改,最终达到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等等。

三、 对辩护律师的要求

刑事案件对当事人今后的人生、对其整个家庭有重大影响,甚至影响到下一代,因此辩护律师要对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弄清楚每个细节问题(包括做成图表、汇总表等表格);必要时邀请专家研究案件情况形成专业意见书;在与公检法的沟通方面要有理有据,更要有耐心,有时候需要反复沟通交流;要注意查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判例说服法官;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要启动二审甚至再审。要用锲而不舍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全力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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