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介绍卖淫罪案例:虹口介绍卖淫案被告获刑五个月

作者:上海介绍卖淫罪案例 来源:上海介绍卖淫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4 18:14:05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虹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王晖,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虹刑初字第35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被告人赵某某。
  辩护人王晖,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及赵某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赵某某结伙,于2014年12月17日晚,在被告人张某接到吴甲要求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并与其谈妥嫖资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张某共同驾车将女青年毛某某送至本市长阳路XXX号汉庭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张某、赵某某结伙,于同日晚23时30分许,在被告人张某接到马某要求提供色情服务的电话并与其谈妥嫖资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告人张某共同驾车将女青年毛某某送至本市天水路XXX号XX酒店XXXX号房间进行卖淫活动。
  2014年12月18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本市广粤路XXX号XXX酒店门口将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及赵某某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毛某某、吴甲、马某、吴乙的证言及毛、吴、马的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赃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罪名均成立。到案后,被告人张某、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5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卞  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郑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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