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诈骗五万元,为何只判六个月?

作者:上海刑事律师 来源:上海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05-22 00:43:04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浦刑初字第3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东某某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某,因本案于2012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东某某看守所。
  辩护人严业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东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被害人郑某某及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始,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与被害人郑某某进行网络聊天恋爱,并虚构其系“文芯”弟弟的事实,与郑某某在现实生活中交往。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让郑某某购买物品及汇款给“文芯”,骗得郑某某总计价值人民币50,403.87的财物及现金,并挥霍使用。其中,2012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文芯”过生日,骗得郑某某网购的iPodnano68gmp31个(价值人民币996.07某某),同月9日,骗得郑某某网购的iPodnano6表带1个(价值人民币91某某)。2012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身边缺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黄某某帐号为6222021901004539803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5,000某某。2012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称需用化妆品,骗得郑某某网购的某某系列化妆品一套(共计价值人民币293.6某某)。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需要用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黄某某帐号为6222021901004539803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4,540某某。2012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生活困难,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某某。2012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需要听音乐,骗得郑某某网购的漫步者R201T08多媒体电脑音箱1套(价值人民币177某某)。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需要配备电脑,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4,978某某。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生活困难,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某某。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需要用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2,000某某。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需要生活费,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某某。2012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需要给表弟升学奖励费,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某帐号为6222022709001062342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某某。2012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朋友邹某某怀孕,需要用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黄某某帐号为6222021901004539803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500某某。后又谎称上述1,500某某未取出,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500某某。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母亲过生日,骗得郑某某网购的衣物、化妆品等物,价值人民币1,109.2某某。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编制睡眠不好等理由,骗得郑某某网购的充气枕、帽子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08.5某某。2012年7月21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的名义,利用向郑某某索要的卡号为5201521353699375的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及取现,骗得人民币共计2,894.3某某。2012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母亲需要换手机,骗得郑某某网购的OPPOX907Finder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2,500某某)。2012年8月10日、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称身边缺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500某某、300某某。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称张某某需要用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50某某。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称需要风衣,骗得郑某某网购的风衣1件(价值人民币166.2某某)。2012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需要换车,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5,000某某。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需要给新车上牌照,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3,500某某。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证人任某某、黄某某、刘某、刘某某、邹某某的证言,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对账单,网上购物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有关收条、谅解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被害人郑某某亦作了当庭陈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且家属能帮助退赃,被害人亦表示谅解。据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审判。
  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庭审中,辩护人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郑某某书写的收条及谅解书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帮助赔偿、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始,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与被害人郑某某进行网络聊天恋爱,并虚构其系“文芯”弟弟的事实,与郑某某在现实生活中交往。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编造各种理由,让郑某某购买物品及汇款给“文芯”,骗得郑某某总计价值人民币50,403.87的财物及现金,并挥霍使用。具体事实如下:
  2012年3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文芯”过生日,骗得郑某某网购的iPodnano68gmp31个(价值人民币996.07某某),同月9日,骗得郑某某网购的iPodnano6表带1个(价值人民币91某某)。
  2012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身边缺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黄某某帐号为6222021901004539803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5,000某某。
  2012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称需用化妆品,骗得郑某某网购的某某系列化妆品一套(共计价值人民币293.6某某)。
  2012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需要用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黄某某帐号为6222021901004539803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4,540某某。
  2012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生活困难,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某某。
  2012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需要听音乐,骗得郑某某网购的漫步者R201T08多媒体电脑音箱1套(价值人民币177某某)。
  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需要配备电脑,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4,978某某。
  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生活困难,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某某。
  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需要用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2,000某某。
  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在海南省培训,需要生活费,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帐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0某某。
  2012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需要给表弟升学奖励费,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刘某某帐号为6222022709001062342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00某某。
  2012年7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朋友邹某某怀孕,需要用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黄某某帐号为6222021901004539803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500某某。后又谎称上述1,500某某未取出,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500某某。
  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母亲过生日,骗得郑某某网购的衣物、化妆品等物,价值人民币1,109.2某某。
  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编制睡眠不好等理由,骗得郑某某网购的充气枕、帽子等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08.5某某。
  2012年7月21日至3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用“文芯”的名义,利用向郑某某索要的卡号为5201521353699375的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及取现,骗得人民币共计2,894.3某某。
  2012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母亲需要换手机,骗得郑某某网购的OPPOX907Finder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2,500某某)。
  2012年8月10日、8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称身边缺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500某某、300某某。
  2012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称张某某需要用钱,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50某某。
  2012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称需要风衣,骗得郑某某网购的风衣1件(价值人民币166.2某某)。
  2012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需要换车,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15,000某某。
  2012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冒名“文芯”,谎称需要给新车上牌照,通过让郑某某将人民币汇到指定的邹某某帐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帐户的方式,骗得人民币3,500某某。
  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及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帮助退赔了上述全部违法所得并补偿了被害人郑某某的其他经济损失,被害人郑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由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11年12月在位于上海某东的家中上网时通过QQ认识了一名自称“文芯”的女子,“文芯”希望其帮弟弟张某某介绍工作,其遂与张某某在上海见面。后其与张某某通过网上聊天、电话等保持联系,与“文芯”通过网上聊天保持联系。因其经过查询发现张某某的身份信息确实是甘肃的,加上“文芯”自称的学习情况、日志、照片看上去也非常真实,就相信了他们,2012年2月其开始给“文芯”送礼物。之后,“文芯”就以送朋友礼物、自己生日的名义多次暗示、指明让其送了许多东西,并要求将东西寄到张某某处,还以朋友急需用钱或者自己要还债、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问其借钱,张某某也多次向其索要钱财,有些钱款是汇到他们指定的帐户中去的。其中,以“文芯”名义索取的钱款和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5万余某某。后其怀疑“文芯”可能是张某某冒充的,最终于2012年9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前男友张某某没有姐姐,也没有固定工作。其朋友郑某某所称通过张某某买给“文芯”的一些物品实际上由张某某使用。其不认识也没有听张某某说过“文芯”这个人。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6、7月份,其同事张某某将其卡号为6222021901004539803的银行卡借去使用后,直到离职也未归还。其与张某某没有经济往来,也不认识“文芯”。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下旬,其前同事张某某以办理业务为名将其卡号为6222021001105791427的银行卡借去使用,后一直未归还该卡。其没有从张某某处收到好处,也不认识“文芯”。
  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张某某的母亲,张某某并没有姐姐,其有一张卡号为6222022709001062342的银行卡,其不清楚张某某是否使用过该卡,其没有叫人存钱入该卡。
  6、证人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张某某的男同学,2012年2月起其在江苏昆山打工,期间,张某某多次以家人或者朋友汇款为名借用其卡号为6228481091361205915的银行卡,其没有收取张某某的好处,也不认识“文芯”。
  7、相关银行帐户历史明细对账单,证实涉案银行帐户资金往来的情况。
  8、淘宝网网上购物材料,证实被害人郑某某在网上购物给“文芯”的情况。
  9、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部分涉案物品已被查获发还被害人。
  10、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帮助退赔违法所得并补偿被害人郑某某的其他经济损失,被害人郑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
  11、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12、被告人张某某的相关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已帮助退赔违法所得并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亦表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丁晓青 代理审判员李  峰 人民陪审员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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