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指导思想的反思
要钱不要命,抽象到一定程度就是不重视人而重视身外之物,在法律上讲就是认为财产权高于人身权。在我们的这个社会里人身似乎远不如财产重要。反映在民法中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往往少得远远低于人的预期,看看我们交通事故那少得可怜的赔偿就可以知道;反映在刑法中,就是对侵犯财产行为重刑、死刑的滥用。盗窃百万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现已废除);故意伤害致死,可能只判十年。我们从小就被教育人活着立意要高,要视钱财如粪土;现实社会却是视钱财远甚生命;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也乐于鼓励这么做。最近做了很多刑事案件,虽然都是站在加害人一方为其辩护,但心里并不是坦然的。经常出现人身伤害判刑轻微而侵犯他人财产判刑却非常重的现象。我们经常喊着要以人为本,但事实上无论是我们的制度设计还是社会道德都是以钱为本,中国人的命就是不值钱,实在可怜、可叹。
西方的法律制度却是截然相反,对人身权的重视似乎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在中国司空见惯的大人教训小孩,在西方就可能要判处监禁;在头号资本主义国家美帝,为实现零伤亡,对武器的研发投入简直不惜代价,在他们眼里价值百万的导弹是远不能与一条生命相比的(当然仅限于美国公民的生命);发生人身伤害案件,警察总是第一时间出动,而对于偷盗等财产案件警方反应却要明显要晚上一截,这样做并不是他们不重视财产的保护,相反在他们眼里“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这一原则也是近现代资本主义的法律根基)。即便是这样,在他们里人身权利也远远高于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
如果财产高于人身的思想仍得不到根本改变,我们这个社会就谈不上文明进步;社会也不可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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