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业周律师:丁某伪造国家印章罪成功辩护,仅判六个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浦刑初字第3038号 | ||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男,汉族,出生地上海市,中专文化,2001年7月因诈骗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30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丁某及辩护人严业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起,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南新村徐家宅15-2-101号暂住处,从事伪造、变造、买卖各类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并从中牟利。2012年3月31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本,经鉴定均系伪造。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丁某为制作虚假证明文件,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购买“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山阳派出所调查材料专用章”1枚,经鉴定该印章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印文检验鉴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丁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丁某均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丁某的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丁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 四、查获的赃物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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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丁晓青 | |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 ||
书 记 员 | 陈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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