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及缓刑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23-01-09 19:55:17 点击数:

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吴某、李某、车某某因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及缓刑。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李某、车某某犯内幕交易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李某、车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梁XX,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车某某及其辩护人俞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广东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XX0。2016年,XX能源为转型发展,拟开展金融业务并寻找相关并购标的。同年9月4日,经时任XX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2月更名为博州上善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以下简称某善集团)董事长被告人吴某介绍,XX能源董事长宁某某与深圳市东方XX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XX)董事长陈1相识。次日,吴某至东方富海向陈1等人介绍XX能源的相关情况,之后又将《东方XX2015年度工作报告摘要》《东方XX公开转让说明书》等资料通过邮件转发给XX能源对外投资负责人刘某某(已判刑),撮合双方开展股权合作。同年9月13日,经吴某安排,东方富海董事长陈1等多名高级管理人员至XX能源考察并与XX能源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吴某作为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参与当日考察并知悉上述意向。2017年1月3日,XX能源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2月25日,XX能源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东方XX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同月27日复牌。本次XX能源与东方XX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吴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016年9月中旬,被告人吴某在公司会议上将上述内幕信息告知某善集团财务总监被告人李某、某善集团交易部负责人被告人车某某等员工。在吴某指令下,某善集团通过实际控制的“某善集团”“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辉煌1012号单一资金信托”“上海X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9个证券账户大量交易XX能源股票,具体由李某负责财务部开立证券账户、调拨资金及融资付息等;由车某某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2016年9月14日至12月30日,某善集团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共计买入XX能源股票9,747万余股,买入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37亿余元,截止2018年11月26日全部卖出,其中敏感期内卖出1,548万余股,卖出金额1.35亿余元,XX能源复牌后卖出8,198万余股,卖出金额5.62亿余元,共计亏损1.39亿余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吴某、李某、车某某分别在住处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李某、车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吴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作为某善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本案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决策并指使被告人车某某等人交易该证券,被告人李某、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负责涉案账户资金划拨、账户开立、融资付息以及证券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车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李某、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于审查起诉阶段签字具结,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车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李某、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来源: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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