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也说说司法改革

  发布时间:2016-01-06 17:40:49 点击数:


也许是受到太多压抑,每当中央开会或出台有关依法治国的文件,律师群体就成为“叫春”最多的人。七九年文革结束,律师喊“法治的春天来了”;九七来依法治国写入报告,律师又叫“法治的春天到了”;这两年依法治国的会议是一个接一个,特别今年的中央的“律师工作会议”,又有律师叫春,但随后见到的却是锋锐事件。昨天又看到报道,《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公布,内容是中央要求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类似的报道看得多了,慢慢地产生了免疫力。作为长期在一线办案的律师,经常与同行交流,听到的更多是抱怨,律师聚会就如生产队开会,实际上就成了诉苦会,“行政案件立案难,民事案件执行难,刑事案件辩护难”,律师的这些抱怨,实际上就是法治的痛点,个人认为,任何不以解决这些痛点为目的的司法改革都是耍流氓。

先说行政案件。1989年制定、1990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无疑对于中国法治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法治最根本的含义就是限制权力滥用,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就是政府权力得到有效限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是试图将行政权纳入法律的轨道,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行政诉讼法制定后施行前,各地法院预估行政案件将会爆发性增长,各级法院都作好的人员和资源的配备。吊诡的是,行政诉讼法施行甚至已有25年,行政诉讼案件不但没有当初预计的爆发性的增长,而是日益萎缩,无论在哪一个、哪一级法院,行政庭都没有成为重要的部门。从收案数量来看,行政案件只占法院总收案数量极小比较的部分,从案件的结果来看,大部分行政案件竟然都是以撤诉结案,不撤诉的大部分也是以原告败诉告终,鲜见有原告胜诉者。行政权力这只猛兽不但没有被关笼子里,反而对司法权产生了抑制的作用,最根本的就是立案难。行政案件由于实行的是举证倒置方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负有举证责任。这种举证分配方式,实际上导致了只要法院立案,行政机关败诉的可能性就很大。于是行政机关想方设法对法院施加影响,让行政诉讼无法进入司法程序,直接导致的立案难。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解决行政权力滥用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由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由司法机关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终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而要使行政权受到司法权的审查,最根本的是司法机关有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机会,因此解决立案难问题,是决定着司法权能否有效制约行政权的关键,实际上就是能否将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关键。能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则是能否实现法治的关键。

再说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由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各方力量对比比较平衡,从总体上来讲都可以得到比较公正的判决结果。但关键的问题是: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最终执行。据官方数据,这些判决书最终得到执行的大约有70%,但据部分长期在执行一线工作的法院工作人员透露,实际得到有效执行的仅30%!也就是说,大部分的判决书都没有得到最终执行,我们见到更多的是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这是对胜诉一方的二次伤害,严重动摇其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并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

人作为理性动物,遇到问题总会寻找一个成本最低的解决办法,总会趋利避害,这无可厚非,也完全符合经济学常识。如果他花了大量金钱与精力打赢官司,得到的回报不是尊严,不是损失得到弥补而是嘲弄,没有人会再次相信相信法律,更不会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长期以往,通过法律总是无法解决问题,或者解决问题的成本过高,就会导致其采取非法途径。大量的当事人遇到纠纷的第一选择不是求助于法律,到法院打官司,而是求助于讨债公司或者社会黑恶势力。大部分的非法拘禁型犯罪,都与讨债有关。可以说,执行问题是我国司法缺乏公信力的根本问题。

法律需要被信仰,而且必须被信仰。如果不解决执行难问题,这完全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是让老百姓重新相信法律,树立司法权威的唯一途径。

再说说刑事辩护。刑事辩护一向被视为人权的风向标,刑事诉讼的理想状态是“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但由于刑事技术的限制以及社会之复杂,实际上根本达不到这种理想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宁可错放,不可错判。“错放”是为了实现“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必须付出的代价。但现阶段,无论官方还是老百姓,对刑事辩护的价值的认识远远不够,官方强调的是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对人权保障远远不足。许多老百姓对刑事律师为“坏人”讲话感到不解,认为只要遵纪守法,就不可能成为刑事被告,这只能说是非常天真的想法,大量的冤案证明并不是只要不做坏事,就不会受到追究。这种理念和认识之下的刑事诉讼,导致刑事辩护之难,之险,足让许多律师望而却步,大量优秀律师都自动回避刑事案件,甚至以不做刑事案件为荣,这直接导致刑事辩护总体水平不高,甚至有时被讥为“三句半”,即辩护意见永远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凡法治昌明的社会,都会把刑事律师作为防止冤假错案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美国,也经常出现错抓错关的情况,但却很少有错案,这也是其刑事辩护发达不无关系。刑事辩护之难,可以说是是导致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

刑事辩护之难,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取证难。法学院里流传着这样一段话“如果你学法律,千万不是做律师;如果你做律师,千万不要做刑事律师;如果你做刑事律师,千万不要调查取证;如果你调查取证,那么就等到到监狱报道吧”。刑事辩护的风险之大,导致基本上没有律师敢于取证,而只能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里找漏洞,发现问题,只能螺狮壳里做道场,这也是制约刑事律师有效辩护最重要的原因。刑事辩护之难,还表现在辩护意见采纳之难,特别是无罪辩护的意见,在法庭上被采纳的几乎没有。

刑事案件辩护难的根源,在于我国长期以来“打击犯罪”的司法理念,在这种观念下,再加上错误的考核机制,即使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错案,也由于当事人已经被长期关押,办案部门有办案人员因害怕承担责任而无法做到实事求是,导致“拘必捕、捕必送、送必判”,公、检、法之间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失灵,大量被错抓错捕的当事人,关多久判多久,实报实销就已经是最好的结果了。这种观念和机制,导致大量“无罪的人被追究”,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功能。

在重庆打黑运动高潮时,贺卫方直批这是黑打,并断言“没有法治,就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没多久即一语成谶,权贵尚且如此,遑论黎民百姓。“行政案件立案难,民事案件执行难,刑事案件辩护难”不仅是律师之痛,更是国民之痛。今日之中国,无论权贵黎民,普遍缺乏安全感,人人都讲觉得自己的弱势群体,这是因为我们还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把社会比作一个病人,那么病根无疑就在于这些痛点,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建立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建立,实赖于这些痛点能否得到有效的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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