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抢劫案成功辩护!
作者:申志礼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5-12-22 18:56:56 点击数:
导读: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基本上采纳了我团队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即认定起诉书指控何某参与实施了第一起抢劫行为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二人持刀抢劫证据不足。最终仅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的刑罚。
【案情】据检察机关指控,包某、何某二人经预谋,分别于2015年4月10日晚22时许、11月凌晨2时许,在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天山路附近持刀,对过往的二名单身女青年分别实施抢劫,认定包某、何某二人构成抢劫罪,要求判处其有期徒刑4-6年。
接受何某家属委托后, 【辩护】 我团队律师会见了被告人何某,并于审查起诉期间向检察机关调取了案卷,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后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仍坚持认为二人经事先预谋,二次持刀抢劫,以抢劫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认为现在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何某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认为现有证据(监控录相)虽能证实二人抢包的事实,但不能证明二人持刀,本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人,同时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提出异议,但公诉机关坚持认为二人的行为已形成对被害人心理上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心理胁迫,因此应定性为抢劫罪,并坚持求刑4-6年。
【判决】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基本上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即认定起诉书指控何某参与实施了第一起抢劫行为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二人持刀抢劫证据不足。最终仅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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