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羁押期限、公检法办案期限最长是多久?

  发布时间:2023-04-02 18:44:13 点击数:

经常被犯罪嫌疑人家属问到的一个问题:公检法办案期限最长是多久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看守所,没有被释放,转为逮捕,那公检法办案期限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期限。因此,这里就从公检法办案期限的规定来解答一下关押期限,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羁押期7个月)

 

首先,从被刑事拘留起,最长羁押期限37天,过了37天需要继续关押,就转逮捕。

1、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这样一共延长到3个月;

2、对在上面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这样一共延长到5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已经延长到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这样一共延长到7个月;

4、特殊情形: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二)审查起诉期限(最长羁押期限6个半月)

 

1、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共计2个月。

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补充侦查1个月和两次延长半个月,共3个月。

统计:最长1.5个月+1个月+1个月+3个月=6.5个月

4、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5、特殊情形: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三)审判期限(最长羁押期限一审13个月+二审4个月共17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三个月,这样一共6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提起上诉或抗诉时限10日。

4、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计4个月。但是最高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院决定。

统计:最长6个月+1个月+6个月+10天+4个月=17个月零10天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6、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以上公检法办案期限合计:37天(刑拘)+7个月(210天,侦查与补充侦查)+6.5个月(195天,审查起诉)+13个月(390天,一审)+10天(上诉期限)+4个月(120天,二审)=最长32个月(992天,含延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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