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酒驾缓刑案例(酒精度1.21)

作者:上海危险驾驶罪缓刑案例 来源:上海酒驾缓刑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5 18:27:08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闵刑初字第14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鲁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闵刑初字第14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鲁某。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2日零时15分许,被告人鲁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GA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吴中路S20北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被告人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鲁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赵轶嘉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谢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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