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邓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获判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上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例 来源:上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1 21:53:39 点击数:
导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沪高刑终字第11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女,福建省宁德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沪高刑终字第11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女,福建省宁德人,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邓某某提出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价值二十五万余元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吴志梅
 代理审判员姜云英
 代理审判员万志尧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汪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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